| 稅目 |
課徵對象及範圍 |
納稅義務人 |
主要法令 |
| 綜合所得稅 |
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,不論其為本國人或外國人,亦不論其是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,均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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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。 |
所得稅法、所得稅法施行細則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、促進產業升級條例、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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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營利事業所得稅 |
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,不論其組織形態,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 |
營利事業。 |
| 遺產稅 |
1.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,死亡時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,課徵遺產稅。
2.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,及非中華民國國民,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,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,課徵遺產稅。 |
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;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;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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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及贈與稅法、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。 |
| 贈與稅 |
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,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,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,及非中華民國國民,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,均應課徵贈與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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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人。 |
遺產及贈與稅法、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。 |
| 貨物稅 |
凡貨物稅條例列舉之貨物,不論其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均課徵貨物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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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國內製造,為產製廠商。
2. 國外進口,為收貨人、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。
3. 委託代製之貨物,為受託之產製廠商。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,得向稅務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。 |
貨物稅條例、貨物稅稽徵規則。 |
| 證券交易稅 |
凡買賣有價證券,均課徵證券交易稅,但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買賣,免徵證券交易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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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出賣人。 |
證券交易稅條例。 |
| 期貨交易稅 |
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股價指數期貨、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或股價選擇權之交易,均課徵期貨交易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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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雙方交易人。 |
期貨交易稅條例。 |
| 營業稅 |
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,及進口貨物,均應課徵營業稅。 |
1.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。
2.進口貨物之收貨或持有人。
3.外國之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,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,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。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,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,為其代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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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、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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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菸酒稅 |
凡符合菸酒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,不論國內產製或國外進口,均應於出廠或進口時徵收菸酒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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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國內產製之菸酒,為產製廠商。
2.委託代製之菸酒,為受託之產製廠商。
3.國外進口之菸酒,為收貨人、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。
4.法院或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,為拍定人。
5.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,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。 |
菸酒稅法、菸酒稅法稽徵規則。 |